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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 《江苏法院网》 民商案件 准驾车型虽不符 保险公司亦应赔!

 
2014-12-05 09:27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打印

“准驾车型虽不符,保险公司亦应赔!”,近日,bet365官网备用网址就审理了这样一件案件。

 2013年10月20日8时30分左右,原告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如东县双甸镇某路段时,与被告朱某持“K”证驾驶的由西向东停靠在路右边的变型拖拉机相接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主要责任,朱某承担次要责任。当日,原告被送医院,住院治疗17天,共花费医疗费用9600元。因被告未能及时赔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600元。

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被告朱某“准驾不符”,根据农业部令第42号《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条第三款规定,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K”,而肇事车辆为大中型拖拉机,根据其规定需持有“G”证方可驾驶,故被告朱某应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并享有追偿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朱某的事故责任在于违反“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的规定,朱某准驾车型不符并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二、保险公司负有谨慎核保义务,其对事故车辆已承保了交强险,对投保人的驾驶证、行驶证亦应进行了合理审核,故保险公司 “准驾不符”的抗辩于法无据。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法官提示:

保险合同中有“准驾不符”的免责约定,不能当然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如果“准驾不符”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投保人,也并未增加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而且保险公司在承保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准驾不符”情形,未提出异议,依然承保时,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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