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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的“宿命”:只能获赔 不能复建

 
2015-09-07 10:26  来源:  作者:顾建兵 曹俊  阅读: 次  打印


   因镇政府未按法定程序拆除违章建筑,江苏省如皋市搬经镇居民袁某一纸诉状将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镇政府对被拆房子恢复原状。一审败诉后,袁某提起上诉。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擅自加盖二层遭拆

   2013年10月,经搬经镇政府批准,袁某在原宅基地上建起了一层4间主屋,以及7间辅助用房。但袁某在没有获得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一层房屋之上加盖二层。2013年11月8日,袁某在建的一层房屋以上部分墙体被不明人员毁坏。后经警方核实,确认房屋被毁坏系搬经镇政府所实施的拆违行为。

   镇政府认为,袁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章搭建。“说我搭二层楼违法,政府不走法律程序拆我的房子就不违法?”在状告如皋市公安局处警行为违法败诉后,袁某又将搬经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镇政府未按法定程序毁坏自己未建好的房屋行为违法。

   bet365官网备用网址审理后认为,搬经镇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判决搬经镇政府拆除袁某在建房屋一层以上部分墙体的行为违法。搬经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被南通中院审理后驳回。

   今年1月,袁某提出赔偿申请,要求镇政府对自己被拆的房屋予以恢复原状。对此,镇政府书面答复称,袁某要求赔偿没有事实依据。袁某于是又向如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搬经镇政府给自己的行政赔偿答复违法,应依法撤销,并判令搬经镇政府对自己被拆的房屋就地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袁某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后,镇政府主动与其沟通表示愿意作出经济赔偿,但袁某明确表态不要经济赔偿,只要求恢复原状。就此,搬经镇政府的答复内容并无不当,更无明显违法之处。对袁某要求确认答复违法并予以撤销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搬经镇政府拆除袁某在建房屋一层以上部分墙体的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的事实,被告依法应当对其违法行为给原告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此前的诉讼中,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已确认原告所建房屋一层以上部分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袁某要求恢复房屋原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故对原告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袁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政府拆房违法愿赔偿

   南通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搬经镇政府法定代表人、镇长胡晓勇出庭应诉。双方对一审判决确认的事实没有实质性异议。

   庭审首先围绕袁某要求建二层房屋有没有办理相关合法的审批手续进行。

   搬经镇政府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本应进行审批,为解决两镇合并之前的遗留问题,通过协商的方式,允许袁某在原来宅基地上建设一层房屋,作为过渡性用房。而袁某未经审批擅自加盖二层,属违法行为。

   对此,袁某表示,既然镇政府同意其建设一层房屋,自己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就可以再加盖二层。

   法庭当庭核实了袁某建设一层房屋的经过,并明确袁某加盖二层没有办理合法审批手续。

   袁某辩称:镇政府的拆除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能够恢复原状的应予以恢复原状。

   镇政府在庭审中同意调解,并愿意进行经济补偿。

   袁某则坚持要求镇政府对房屋拆除部分恢复原状,而不要求货币赔偿。

   要求政府恢复违建原状被驳回

   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让双方进行了最后陈述。随后,合议庭宣布休庭20分钟,并进行了合议。

   合议庭认为,镇政府拆除袁某房屋的行为违法,因违法行为造成袁某合法财产损失的,镇政府依法应予赔偿。但袁某经法官多次释明,仍坚持不要求经济赔偿,而是要求恢复原状,其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得不到法律支持。

   关于上诉人袁某要求判令镇政府对其被拆除的一层以上部分墙体进行恢复原状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合议庭认为,上诉人袁某要求建筑二层房屋,并未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也就是说袁某要求恢复房屋原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无现实性和可行性,属于依法不能够恢复原状的情形。理由是,地方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故,由于袁某没有办理合法审批手续,要求支持其恢复一层以上部分墙体的原状,就没有基础事实依据。

   合议庭对袁某指出,袁某为建房、拆房问题,与有关部门多次诉讼,形成了多家法院的多份判决,一方面可理解为袁某维权意识强,但是多数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表明袁某存在滥诉情形,袁某应进行反思,依法维权,表达其合法合理的诉求。

   综上,南通中院当庭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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